员工医疗期满但伤病未愈,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聘?
李某于2017年9月1日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5日,李某因工受伤。
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天津市东丽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及延长期限自2021年12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
2023年9月24日之后,李某持三甲医院病假证明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批准病假最后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日,并言明以后不接收病假证明,不批准病假,告知李某应在2024年8月4日返岗。
李某表示其病未痊愈,并于2024年8月5日持天津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出具的病历及休假证明送交公司被拒收。
2024年8月8日,公司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通知李某2024年8月4日返岗,2024年8月7日仍未到工作岗位,依据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5)款之规定,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8月9日,李某签收该通知。
2024年8月13日,李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392元等请求。
2024年12月6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592.8元。
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在其病情没好情况下,没接到任何通知,公司就无缘无故开除其系违法。
公司称,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第一,李某的实际医疗期按照法律规定应为9个月,但从2023年9月25日到2024年8月3日,李某一直处于休病假的状态,时间长达近一年,早已超过了医疗期。李某于2024年8月3日结束医疗期后,并未返岗。公司于2024年8月4日通知其返岗,但直到2024年8月7日,李某不仅未返岗,也未告知公司具体原因,属于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第二,退一步说,即使认定为违法解除,在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上亦存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依据该条规定,在计算李某赔偿金计算基数时,依据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李某的月平均工资,若月平均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即可。根据我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李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2243元/月,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月。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赔偿金时,应按照月平均工资2320元/月计算。
李某因工受伤,虽然医疗期满,但其提供的病历及休假证明显示伤病仍然存在,公司对此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病历及休假证明不客观、不真实。因此,在李某因工伤残,且伤病未愈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依法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不应拒收病历及休假证明,并以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相悖,属违法解除,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关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每月应得工资在2024年8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前10个月期间均低于本市最低平均工资,每月应按照2320元计算;2023年8月、9月实发工资(银行流水)加社会保险每月扣款975.44元,经核算平均工资为2685.22元([2320元×10个月+3509.14元+975.44元+3562.56元+975.44元]÷12个月),根据工作年限按7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为37593.08元(2685.22元×7个月×2倍)。超出一审法院计算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李某因工受伤,虽然医疗期满,但其提供的病历及休假证明显示伤病仍然存在,在李某因工伤残,且伤病未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依法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不应拒收病历及休假证明,并以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认定的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主张其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赔偿金数额计算有误,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和依据,其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