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上班28天,为何没有要到加班费?只是口头答应了这件事!

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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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1日,张三到众顺电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张三满勤(28天)发月薪7000元。

2024年6月2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4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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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便于加班管理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对一些不适用于特殊工时制度,但又确实经常性、固定性加班的员工,采取“包薪制”或“打包工资”的薪酬方式。“包薪制”在不违反劳动者最长工作时间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众顺电子公司辩称与张三约定每月上班28天,休息2天,固定工资7000元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以及各种补贴,众顺电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注明每月工资的构成情况,包括出勤天数、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补贴等项目,故双方对薪酬方式约定了“包薪制”。即便张三所有周末、法定节假日均在工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张三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未超出7000元的约定工资,故张三主张加班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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